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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添加时间: 2014-12-26

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及学术交流,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进程,建设一流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权限及相关工作职责,学校分别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和设站学科博士后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等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校博管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相关学科高层次专家组成。校博管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培养计划及流动站长远发展目标;审定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校博管办及各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四条  校博管办作为校博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校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校博管办主要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落实国家、学校等有关博士后的政策;博士后的招收审核;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办理;协调解决博士后住房、落户、工资福利等问题;组织进行博士后基金的申报;负责博士后经费的使用管理;协助和监督各工作小组以及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对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宣传博士后制度及学校有关博士后的各项工作,扩大学校博士后工作的影响。
第五条  工作小组由博士后所在学科的专家组成,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的招收计划;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招收考核工作,协调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具体负责本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及科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工作;调查反映本站博士后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六条  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四)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在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可进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五)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本校本学科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原毕业博士点学科所在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需向校博管办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本人申请、个人简历、博士学历学位证(复印件)、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和有关证明。
校博管办对申请人的入站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由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小组适时依照《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中进站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依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第九条  招收留学回国博士须另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
第十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校博管会审议,经校博管会审议同意后,相关设站单位到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十一条  二次进站的博士后须提供第一次进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录取的博士后申请者,需登录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www.chinapostdoctor.org.cn)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申请进站。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第十三条  接到入站通知的申请人,应按时来校报到,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不进站工作者,校博管办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后,须同学校签订《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及其它应遵守事项。
第十五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我校流动站设站单位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完成开题报告。研究计划经合作导师同意后,由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提前出站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流动站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各流动站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博士后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所在流动站对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评审,并检查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要求。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归大连工业大学所有,发表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大连工业大学。进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至少有一个标志性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工业大学。
第二十条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
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继续完成研究工作;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7.违反《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8.其他情况经流动站商议认为应退站的。
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相关违约责任按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出国,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转来我校的博士后,若特殊需要按如下规定办理出国。
1.根据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学术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博士后在站期间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或者研究课题需借助国外的研究条件进行,若出国期限超过3个月,需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二条  各流动站应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理出站手续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以进站注册的用户名登录后提交出站申请并将相应纸质材料报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时应提交出站工作报告、博士后期间所发表全部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站内博士后经费由国家拨款、辽宁省拨款和学校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博士后各项经费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学校集中审批管理。博士后使用日常经费和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校博管办审批,并严格遵守我校财务制度。挂靠本流动站的企业工作站的博士后经费事宜根据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等,具体申请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优秀博士后是“全国博管会”设立的全国性的奖项,凡在站和出站不超过六年的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均有资格参加评选,评选详见《中国优秀博士后奖励规定》。
第二十九条  站内博士后属于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流动站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办理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十条  未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站博士后,经流动站设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可以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福利待遇按《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单身教工宿舍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
第七章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审、出国审批、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送。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博士后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协调工作,各种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成果奖励的申报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总务处负责博士后临时住房安排。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其配偶和子女的落户、迁移等办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负责办理博士后图书证和接收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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